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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文明单位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交发集团 发布时间:2015-11-02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属(含中央、省属驻岩)各文明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发挥各级文明单位(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的示范辐射作用,为创建文明城市作贡献,经研究,现将《关于文明单位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

                                                    

抄送:省委文明办,市文明委主任、副主任,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            

 

关于文明单位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各级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下同)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文明单位等评选标准,积极参与创建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作贡献,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龙岩市关于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规定》和龙岩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二条 努力开展创城公益宣传活动。龙岩中心城区各级文明单位要发挥各单位职能优势设立公益广告。有条件的省级(含新申报)以上文明单位要围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在公共场所或社区设置一块以上固定式公益广告,在单位(学校、社区)显要位置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民公约。各有关文明单位所属的新闻媒体、网站、手机短信平台要开设创城宣传专栏或定期群发创城短信。各级文明单位及其业务管理范围的LED电子显示屏、公交车载电视、出租车顶LED屏幕等要滚动播出公益广告、创城宣传标语。在本单位沿街墙体适当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创城公益广告、宣传标语。

    第三条 认真开展“门前三包,门内达标”活动。“门前三包”包括单位办公或学习场所、生活区、出租房等门口、四周墙体至道牙(或路肩)范围内包卫生(含小广告“牛皮癣”的清除)、包绿化、包秩序。“门内达标”包括单位办公或学习场所、生活区内部室内外环境卫生、环卫设施、绿化美化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第四条 积极开展文明交通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驾驶员)和师生的文明交通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宣传栏、墙报、黑板报、网络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文明交通、交通安全知识,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和师生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绿色出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各级中小学要组织教师在每周放学期间在本校学生乘车较集中的公交站引导学生排队上车,文明乘车。

    第五条 积极开展创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认领和管理主要交通路口公交站点,统一制作志愿服务标语牌,每月自定时间开展文明交通督导志愿服务,制止、劝导道路交通违规行为,保持路口、站点环境卫生整洁,倡导文明排队上车、文明让座乘车,建设一批“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文明公交站点”,让路口、站点成为城市文明的展示窗口。适时组织志愿者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牛皮癣”小广告和卫生死角。

    第六条 扎实开展文明市民教育活动。在各级文明单位中开展市民教育“创新奖”评选活动,每年与所在社区或挂点社区共同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体干部职工(或子女)参与的文明市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中央文明办和省文明委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配合社区开展卫生巡查活动,协助做好创城相关知识的入户宣传工作,积极创新市民教育方式和载体,不断提高对市民创城的赞同率、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和满意率。

第三章   监督考评

    第七条 市、县、区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参与创城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和考评活动。

    第八条 “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学校引导学生文明乘车、创城公益宣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市民教育等活动,由市、县、区文明办负责监督考评。

    第九条 各单位落实创城工作的实效列入文明单位动态记分,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并记正分;工作不落实或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负分。

    第十条 “创城公益宣传活动”被通报表扬的,记正分3分。有条件而未设置户外固定式公益广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2分;单位所属新闻媒体、网站未开设创城专栏,手机短信平台未定期向本单位干部职工群发创城宣传短信,电子屏幕未滚动播出公益广告、创城宣传标语或宣传栏,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2分;有条件设置沿街墙体而未设置创城公益广告、宣传标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2分。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门内达标”日常管理不落实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2分;被市创城办或市委文明办检查或考核后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3分。

    第十二条 “文明交通教育实践”学校开展文明乘车引导活动情况不落实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1分。

    第十三条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不主动劝导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1分;路口、站点环境卫生不整洁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1分;文明单位未按要求安排志愿服务活动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负分2分。

    第十四条 “文明市民教育活动”每年与所在社区或挂点社区共同开展全体干部职工参与的文明市民教育活动不足2次的,每少1次记负分2分;不配合社区进行卫生巡查和入户宣传的,每次记负分2分。

    第十五条 根据龙岩市创建文明城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分解的工作任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记正分3分,经检查发现完成不到位的记负2分,不完成的记负3分;各相关文明单位应及时上报与创建工作和考评有关的资料,不及时报送的记负1分,经核实不报送的记负2分。

    第十六条 创新市民教育方式和载体是指文明单位参与社区市民教育有新的载体,该载体须向市委文明办申报 ,可以持续开展系列活动,市委文明办根据申报情况适时开展市民教育创新奖评选活动,被市委文明办评为“创新奖”的,记正分3分。

    第十七条 市委文明办适时对各文明单位未落实创城工作被扣分情况作一次通报,在届期内当年被扣达到10分的,将对所在单位进行黄牌警告;两年或三年累计被扣分20分及以上的,取消该单位原有级别新一届文明单位参评资格,降级参评。

    第十八条 市属文明单位的记分、扣分统计和结果运用由市委文明办负责;区属文明单位的记分、扣分统计和结果运用由区委文明办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属及新罗、永定区各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和风景旅游区。

    第二十条 创建文明城市有关活动需要具体安排部署的,由各级文明办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龙岩市委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